男子网购“溶脂胶囊”服用后头晕口渴,检测后发现其中含有违禁成分。女子花24万元购买祛斑产品却没有祛斑效果,法院认定构成欺诈。购买“一口价”金饰没成想是“按件计价”还虚报克重,一金店诱导消费者消费判赔2000元。本期案例关注减肥胶囊、美容祛斑以及购买金饰中的层层套路。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黄金饰品时要警惕“黄金套路”,仔细了解饰品的计价方式,按克计价和按件计价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结果却差之千里。
黄金套路
●买一口价金饰被虚报克重
●法院调解金店退货退款并赔偿2000元
2024年9月,小刘在某金店看中一只金手镯,并询问店员该金手镯的克重,店员告知小刘:这款手镯是“一口价”黄金饰品,不好按克重计算,还对克重避而不谈。
小刘再三强调需要了解金手镯克重后才能决定是否购买,于是,店员背对着小刘将手镯称重后表示克重为7克多。小刘计算了一下手镯的每克金价后认为在可接受范围内便决定购买,但金饰店并未提供发票及黄金饰品检验标签。
回家后,小刘到专业的检测机构对金手镯称重后发现手镯只有6克多,便在微信上向店员提出质疑并要求店员出示发票及标签,店员通过微信发送手镯的标签,显示克重约6克。小刘据此认为店员虚报克重,存在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金饰店退一赔三。
被告却辩称黄金首饰不仅原材料需计价,其工艺和款式设计也应当计价,这类首饰价格换算成以克重计价后超过黄金市场克重价属于正常现象,不存在欺诈。
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结果:最终,双方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金饰店退货退款并向小刘赔偿金2000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金店店员虽明确告知了小刘看中的金手镯是“一口价”黄金,但在小刘要求其提供金手镯准确的克重时却虚报了克重,存在诱导消费者消费及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嫌疑。在法院的调解下,金店同意退货退款并赔偿2000元。
消费者在购买黄金饰品时要警惕“黄金套路”,仔细了解饰品的计价方式,按克计价和按件计价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结果却差之千里。相比计克黄金,金店会将“一口价”黄金饰品工艺和款式所带来的附加价值计算到价格中,因而每克的黄金单价会更高,所以消费者在购买黄金饰品时要详细了解购买黄金饰品的计价方式、克重等信息,要求商家在交易单上注明价格、重量等信息,同时可以要求商家当场称重,以便发生纠纷时有合法的依据;商家在销售一口价黄金时有义务告知黄金的克数,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诚信经营,切勿以黄金工艺价值高为由诱导消费。
减肥胶囊
●减肥胶囊含西布曲明
●法院判决“退一赔十”
2022年10月,肖某在某平台看到减肥产品广告,便加了杨某微信,并以1700元的价格购买了减肥产品“溶脂胶囊”3盒。收货后不久,肖某的朋友说也想减肥瘦身,他便又花费2860元购买了5盒“溶脂胶囊”。
然而,肖某和朋友服用了一段时间后,就感觉头晕口渴。仔细查看“溶脂胶囊”商品标识后,肖某发现只有“每天1次,早饭前30分钟1粒”的服用说明,缺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配料等产品信息。
于是肖某不敢再食用,将“溶脂胶囊”送去专业机构进行检验。结果显示,“溶脂胶囊”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成分西布曲明。
肖某认为,杨某向其销售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故要求退还货款4560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45600元。
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结果:天河法院审理认为,杨某销售的减肥产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是禁止非法添加的保健食品成分,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法判决杨某退还货款456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45600元。
法官说法: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药物,可通过降低食欲、促进脂肪消耗达到减重瘦身目的,曾一度被作为减肥药开发使用,但长期服用会出现口干、失眠、心率加快、四肢抽搐等不良反应,情况严重的还会导致心律失常,甚至心肌梗死。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减肥应当通过合理健康的方式进行。法官在此提醒,销售者要守法经营,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切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消费者应客观对待减肥类相关的产品及保健品,不要轻信广告上的夸大宣传,也不要盲目依赖于吃药减肥,以免瘦身不成,反而危及自身生命健康安全。
美容祛斑
●女子为祛斑一年花费24万
●法院判决美妆公司退费30%
2022年3月,小花在抖音刷到了某祛斑产品的宣传广告,抱着变美的想法,小花通过广告加了这款祛斑产品生产者某方公司的美肤顾问微信。
经过一番皮肤分析,美肤顾问为小花制定了美肤方案,小花根据祛斑方案购买了洁面乳、精华液、修护冻干粉等美容护肤产品。截至2023年5月,小花在上述美容护肤品上已花费近24万元。小花每天都按照说明进行早晚护肤,但她的脸部、眼周出现了皮肤痒、红肿等情况,祛斑效果也很一般。小花不满祛斑效果要求某方公司退还货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引发诉讼。
小花认为,某方公司虚假宣传、夸大其产品功效,销售不具有祛斑功效的产品构成欺诈,要求归还全部货款23.4万余元,并支付3倍赔偿金70.3万余元。
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结果:天河法院审理认为,某方公司导购人员在无专业医疗资质情况下,通过护肤建议要求小花购买护肤品,存在典型的诱导性行为,但小花明知祛斑效果不佳仍持续购买,对损失后果存在一定过错,依法酌定某公司退还30%的案涉货款7万余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小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美容护肤消费逐渐流行,在利益的驱使下,有的商家会通过夸大宣传、诱导消费等方式引诱消费者盲目消费。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挑选具有专业资质、生产许可的正规机构及产品,美容护肤消费要保持理性,切勿轻信美容护肤建议,一旦出现不适症状要及时停用并看医求助,同时还要注意留存发票、产品说明、宣传手册、承诺后果等消费凭证,必要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天法宣 黄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