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证券大连分公司三宗违规 被暂停部分业务6个月

内容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8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日前公布关于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采取暂停部分业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5〕5号)、关于对李洋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5〕4号)、关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8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日前公布关于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采取暂停部分业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5〕5号)、关于对李洋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5〕4号)、关于对夏兰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5〕3号)。

  经查,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简称“开源证券大连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一、开源证券大连分公司多名员工没有区分客户实质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主动为多名投资者代开不实收入证明用于合格投资者认定。

  二、开源证券大连分公司对于合格投资者认定事项未尽管理职责:多名员工在投资者开具收入证明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致使用于合格投资者认定的多份材料不实;分公司亦未发现个别合格投资者投资经验证明材料存在明显错误。

  三、开源证券大连分公司存在向非营销岗下达营销任务、合规岗招揽客户的行为。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责令开源证券大连分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分公司采取暂停办理需要合格投资者认定相关业务六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

  李洋作为公司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决定对李洋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夏兰艳在开源证券大连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不当协助客户提供个人收入证明相关材料用于合格投资者认定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决定对夏兰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

  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原文如下:

  关于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采取暂停部分业务措施的决定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你分公司多名员工没有区分客户实质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主动为多名投资者代开不实收入证明用于合格投资者认定。该行为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至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你分公司对于合格投资者认定事项未尽管理职责:多名员工在投资者开具收入证明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致使用于合格投资者认定的多份材料不实;分公司亦未发现个别合格投资者投资经验证明材料存在明显错误。该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三、你分公司存在向非营销岗下达营销任务、合规岗招揽客户的行为,该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分公司限期改正,并对你分公司采取暂停办理需要合格投资者认定相关业务六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2025年2月14日

  关于对李洋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李洋:

  经查,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分公司多名员工不区分客户实质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一段时间内主动为多名投资者代开虚假收入证明用于合格投资者认定。该行为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至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分公司对于合格投资者认定事项未尽管理职责:多名员工在投资者开具收入证明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致使用于合格投资者认定的多份材料不实;分公司亦未发现个别合格投资者投资经验证明材料存在明显错误。该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三、分公司存在向非营销岗下达营销任务,合规岗招揽客户的行为。该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现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充分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自身合规意识,规范从业,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2025年2月14日

  关于对夏兰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夏兰艳:

  经查,你在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不当协助客户提供个人收入证明相关材料用于合格投资者认定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你应认真汲取教训,增强合规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规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2025年2月13日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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