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迎来法治“守护神”

内容摘要《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5月起施行 新快报讯 记者黄闻禹报道 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广东省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筑起

《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5月起施行

新快报讯 记者黄闻禹报道 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广东省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筑起一道坚实的法律屏障。

实行整体保护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

广东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数量居全国前列。截至2024年12月,广东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8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15个、名村25个、街区1片;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5个,历史文化名镇19个、名村57个、街区113片;历史建筑4542处。

《条例》强调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的立法目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其保护利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条例》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传承利用工作。

《条例》规定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主要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牌。规定了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包括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等。存在上述行为且逾期不恢复原状或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将面临严厉处罚。

推进活化利用 国有历史建筑可出租

《条例》规定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维护和修缮,不得随意改变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条例》推进活化利用,提升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水平。规定政府要补齐保护对象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改善人居环境。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在确保建筑安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通过添加、更新和完善相关设备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国有历史建筑可以通过出租等方式合理利用,所获得的收益主要用于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日常维护以及改善周边公共环境等公共服务用途。支持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方志馆、传统工艺作坊以及开展文化旅游、研学考察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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