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快速增长,显示出强大的市场活力和增长韧性,已成为外贸发展的新动能、转型升级的新渠道和高质量发展的新抓手。在诸多国外品牌的产品借助跨境电商进入国内市场的同时,商标侵权纠纷时有发生。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跨境电商的商标纠纷,引发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中,重庆贝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贝购公司)未经广州奥提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奥提瓦公司)许可,进口并通过电商平台销售的乳铁蛋白调制乳粉产品,使用了澳大利亚珊妮娅有限公司(下称珊妮娅公司)在澳大利亚、新西兰注册的“Neurio”“纽瑞优”系列商标。对于这一使用行为属于合法的平行进口还是构成商标侵权,双方各执一词。
对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贝购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平行进口的构成要件,侵犯了奥提瓦公司对“Neurio”与“纽瑞优”系列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奥提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孰是孰非各执一词
2011年,奥提瓦公司开始在中国申请注册“Neurio”与“纽瑞优”系列商标并投入商业,目前其享有第25792637号与第61116472号“Neurio”商标、第25797592号与第61114540号“纽瑞优”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的专用权。根据在澳大利亚注册的第2003879号、第2003878号商标注册证及在新西兰注册的第1141429号、第1141430号、第1158888号商标注册证显示,珊妮娅公司为上述“Neurio”与“纽瑞优”系列商标在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标注册人。
根据法院判决书载明,贝购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正义哥海外直邮店”展示有珊妮娅公司给贝购公司的授权书,并标注“品牌官方授权店铺”等字样,用以表示店铺中所销售的“纽瑞优”乳铁蛋白粉均来源于珊妮娅公司。“掌上海关”APP扫码溯源的结果显示,上述乳铁蛋白粉产品为珊妮娅公司官方授权的产品。
奥提瓦公司认为,贝购公司在其淘宝网店经营的涉案乳铁蛋白粉产品购买页面的商品名称使用了“纽瑞优”标识,产品罐体上突出使用了“Neurio”标识,侵犯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遂将贝购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贝购公司停止进口、销售并销毁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乳铁蛋白粉产品,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万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珊妮娅公司为“Neurio”与“纽瑞优”系列商标的海外专用权人,贝购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具有珊妮娅公司的授权,是贝购公司通过平行进口方式取得的正品,贝购公司的店铺中明确介绍涉案商品具有珊妮娅公司官方授权书,涉案商品罐体上的生产商、溯源码等信息亦可明确该产品的来源,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损害奥提瓦公司涉案商标的识别功能,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贝购公司的行为影响了奥提瓦公司涉案商标对商品质量的保证功能或产生丑化、淡化涉案商标商誉的后果,并未损害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和承载商誉功能。因此,在涉案商品为正品且为正规渠道购入的情况下,贝购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奥提瓦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奥提瓦公司不服上述判决结果,随后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贝购公司未提出平行进口抗辩,且双方未就是否符合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构成要件进行充分辩论,该案不符合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构成要件。
贝购公司辩称,涉案乳铁蛋白粉商品上的“Neurio”商标与珊妮娅公司已经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贝购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不会导致公众误认;珊妮娅公司的“Neurio”乳铁蛋白粉远远早于奥提瓦公司自己的产品在中国使用,贝购公司的进口、销售行为并未扩大珊妮娅公司产品的原有销售范围,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销售,而且珊妮娅公司的产品已经附加了“JAT”等区别性标识,不构成侵权。
法律适用引发关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商标具有地域属性,商标仅在其注册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效力,判断某一商品是否为侵权商品,应当以该商品上所使用的标识是否经过了该国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相关标识是否与该国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相关商品是否与该国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等为判断标准。该案中,奥提瓦公司系中国境内涉案商标“Neurio”与“纽瑞优”的专用权人,贝购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的进口销售等行为系经过了奥提瓦公司的许可,侵犯了奥提瓦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对于贝购公司提出的在先使用权抗辩,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在先使用权本质上属于在先使用人的不侵权抗辩事由,而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申请注册前姗妮娅公司已在先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贝购公司提出的在先使用权抗辩不能成立。
综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贝购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奥提瓦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贝购公司的主观过错和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贝购公司赔偿奥提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平行进口问题在知识产权领域一直备受关注。法院在上述案件的审理中强调,商标具有地域属性,商标仅在其注册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效力,若进口商品侵犯了国内注册商标专用权,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商标平行进口一般是指进口商未经本国商标权人的许可,从境外进口经合法授权生产的标有相同商标的同类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平行进口的条件众多,但最关键的两个条件是商品必须是正品,并且必须来自同一商标权人。这起案件中,‘Neurio’与‘纽瑞优’系列商标的专用权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归属于珊妮娅公司,而奥提瓦公司系涉案‘Neurio’与‘纽瑞优’系列商标在中国的专用权人,因此并不满足平行进口的条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表示,该案判决结果对通过跨境电商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主体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也为国内商标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增强了信心。
记者了解到,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榕城海关驻福清办事处和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组织开展了侵犯知识产权商品集中销毁行动,6138罐带有“JAT”标识的侵权“纽瑞优”乳铁蛋白粉在多方监督下被全流程无害化销毁。上述产品源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二审宣判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福清市一家企业申报进口的带有“JAT”标识的乳铁蛋白粉产品被判定侵犯了奥提瓦公司的“Neurio”“纽瑞优”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判令停止进口、销售侵权产品及协助他人报关、仓储、运输或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等帮助侵权行为,而且被告同样被判令销毁被查扣的侵权产品。
“商标作为品牌的核心价值所在,必须得到严格保护,任何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将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与惩罚。”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李明德表示,上述公开销毁行动有效杜绝了侵权产品通过非法渠道再次流入市场的风险,向社会释放出严打侵权假冒行为的强烈信号。(本报记者 王国浩)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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