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多项问题被责令改正 2019上市3度募资共9.2亿

内容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4日讯 云南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云南证监局发现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震安科技,300767.SZ)存在以下问题:公司治理不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不规范、会计核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4日讯 云南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云南证监局发现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震安科技,300767.SZ)存在以下问题:公司治理不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准确、内部控制不规范。

  云南证监局表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对震安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震安科技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震安科技于2019年3月29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老股转让,发行价格为19.19元/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朱炳辉、白英才。

  震安科技2019年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8,38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1,606.80万元,公司2019年3月12日披露的招股书显示,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用于减隔震制品生产线技术改造。

  震安科技2019年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6,773.20万元(不含税),其中,承销保荐费用为5,200.00万元。

  根据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并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章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9号)同意注册,2021年3月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20.1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979.89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21年3月18日全部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3月18日出具XYZH/2021KMAA50012号《验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8号)核准,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4,568,713股,发行价格为54.7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249,999,975.36元,扣除本次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5,372,234.6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4,627,740.72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4,568,713.00元,资本溢价人民币240,059,027.7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中联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2]D-0036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于2022年9月28日完成上市。

  经计算,震安科技三次募资金额合计91,880.00万元。

  原文如下:

  关于对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一是部分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存在瑕疵,部分董监高未按规定出席及列席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仅推举了一名股东参加监票。二是在审议股权激励相关事项议案时,作为被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三是部分独立董事未在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述职。四是部分“三会”会议文件记录或存档不准确、不完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2号)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3〕62号)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不规范

  一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购买理财产品到期日超过董事会授权的管理期限。二是以募集资金置换中介费用事项未履行审议决策程序且未披露。三是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公告中披露的个别日期存在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会计核算不准确

  一是部分包安装项目在确认收入当期未同步结转安装成本,成本结转与收入确认不匹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二是对个别客户未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充分,应收账款减值计提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三是部分制造费用会计核算存在跨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四是个别项目合同履约成本入账不完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内部控制不规范

  一是采购及供应商管理不规范,部分物资存在先入库后检验的情形、部分采购计划及合同未按规定权限审批、供应商资格管理不规范。二是产成品入库管理不规范。三是收入确认单据存在瑕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公司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5年03月06日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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